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知名陶瓷品牌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广东意陶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意陶公司等被告,指控其使用“意陶”字号及“E·TAO”等标识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多项认定错误。法院指出,卫浴产品与瓷砖属类似商品,被诉标识与“金意陶”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混淆。同时,被告无法证明其字号与所谓在先主体存在合法承继关系,具有攀附金意陶商誉的恶意。综合考虑金意陶商标知名度高、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规模大、范围广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赔偿额,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使用“意陶”字号,并连带赔偿金意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