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不得投产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强了对环保设施的管控,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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