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之家 JC68.COM®
广告

五部门: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 区域:全国
  • 留言暂无
  • 浏览1697
  • 更新:2023-03-24 12:00
  • 到期:长期有效
详细说明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相关问答
暂无问答,点这里提问
建材之家  |  关于建材之家  |  联系我们  |  加入建材之家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财务相关  |  城市分站  |  招商加盟  |  建材群站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违规举报  |  sitemap  |  粤ICP备14017808号
博一建材

博一建材

点击查看放大的二维码

微信服务号:jc68-1

建材之家小程序码

建材之家小程序码

云建会小程序码

云建会小程序码

建材商机小程序码

建材商机小程序码

博一建材小程序码

博一建材小程序码

工商网监
全国服务电话:0755-82034561/18923733323;客服QQ:727533600/876399953;新浪微博ID:jc68com; 微信服务号ID:jc68-1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45号
建材之家旨在传递更多商机信息!信息内容都是网络用户自发贡献,本站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有涉嫌抄袭/侵权/违规内容请告知QQ:275171283处理!
©2015-2020 ByBc.CN Powered by 建材之家 V5.0 策划运营:深圳市博一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