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部门:延续居民换购住房退税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
1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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